杨某超系退役军人,2012年12月开始进入四川省宜宾市某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业公司)工作,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3年2月22日,运业公司与杨某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22日至2017年1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进行了约定,但未对社会保险缴纳、运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明确。运业公司自2013年8月开始为杨某超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合同到期后,运业公司与杨某超于2017年2月1日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全部被运业公司收回保存。
2020年12月,运业公司单方口头宣布将于12月底歇业,包括杨某超在内的全体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后续问题进行处理。杨某超等人一边继续上班,一边与运业公司反复协调,但均未果。2021年1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超前往宜宾市屏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解决与运业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审查受理了杨某超的申请,指派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安民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了解基本案情,会见受援人,核实案件细节。根据杨某超提供的信息,收集了杨某超于2013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调取了201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近年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用以证明杨某超与运业公司自2012年12月起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前杨某超的平均工资;同时承办律师又向当地社保机构调取了运业公司为杨某超投保社会保险的记录,证实杨某超的执业年限和运业公司欠缴杨某超部分社会保险的事实;承办律师还对杨某超的同事进行调查,证实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结合调查取证的材料和案件事实,承办律师再次会见杨某超,逐一确定诉求,共同研究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于2021年3月26日代理杨某超向屏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运业公司依法支付杨某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1月劳动报酬共计74233.05元。
仲裁委依法受理了杨某超的申请,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抓住运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核心问题,使运业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主动和解。2021年4月12日,杨某超与运业公司达成和解,约定运业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超人民币26000元,杨某超在收到运业公司支付的26000元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至此,该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屏山县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本案属退役军人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件。本案中,杨某超退役后与运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受限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就劳动合同内容时间、文本管理、社会保险缴存、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等没有充分理解和重视,致后期被动维权。杨某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将纠纷处理引入法律途径,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援调对接,获得了应得的赔偿金,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本案属退役军人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件。【专家评析】本案当事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将纠纷处理引入法律途径,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援调对接,获得了应得的赔偿金,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库2023-06-15
案例库2023-06-14
案例库2023-06-14
案例库2023-06-14
案例库2023-06-13
案例库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