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黎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9-11 15:57:52
黎某致电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其陈述案情后,中心工作人员初步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事项范围,告知黎某携带相关材料来现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在依法审核其申请资料后,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权,并指派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李伦律师承办此案。
【案情简介】

黎某,女,1974年7月出生,湖北武汉人,系低保特困户。自2018年10月起,黎某受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聘用,在某超市担任食品休闲区促销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黎某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1月20日,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青山区第一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在疫情初发阶段,医生不能确诊,黎某经医院简单治疗后仍带病坚持工作。2020年1月28日,黎某自感病情加重,再次前往青山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黎某基本被确认为新冠疑似对象, 按新冠疫情紧急处置方案,黎某被专人专车送至指定医院发热门诊武钢总院进行排查,并被进行单独隔离,黎某立即将病情告知公司。2020年2月5日,公司主管在微信里询问黎某近况,并询问何时能赴岗。因隔离时间不确定,病情不明确,黎某无法确定何时能返岗重新上班。2020年2月底,黎某病情好转被转移至社区居家隔离。2020年4月8日,武汉市内市外全面解封后,公司未通知黎某返岗,黎某多次进行询问,公司主管置之不理。2020年4月16日,黎某发现自己被移出工作微信群,被告知劳动关系解除,黎某未获赔任何经济补偿金。

黎某致电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其陈述案情后,中心工作人员初步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事项范围,告知黎某携带相关材料来现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在依法审核其申请资料后,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权,并指派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李伦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之后,告知受援人将通过劳动仲裁方式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经承办律师反复分析案情,梳理出本案的几个关键信息。

首先,鉴于公司与黎某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本案应首先确认双方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认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与黎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黎某,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公司每月通过其公司股东尹帆向黎某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发放具有规律性和持续性;黎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公司应向黎某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与黎某之间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从公司入职满1个月之日起至一年期间的11个月,黎某应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再次,公司应向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7200元。《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法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和41条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以上几条情形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违法辞职员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本案中,武汉市爆发疫情期间,黎某因为属于新冠肺炎疑似患者而被隔离治疗,公司在黎某未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直接于2020年4月16日将黎某请退出公司微信群、强制性辞退,属于违法辞退,应该依据申请人相应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将黎某从微信群中移除未做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黎某自行离职,故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公司应向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此外,公司应向黎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个人窗口缴纳社会保险损失22945.78元。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的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案中,因为公司未为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黎某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自行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依据黎某提供的《武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单》显示,黎某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支出22945.78元,那么该笔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应向黎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个人窗口缴纳社会保险损失22945.78元。

另外,公司应向黎某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疫情期间停发工资3378.33元。因2020年2月至5月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期间,且黎某属于新冠肺炎疑似患者而被隔离治疗,黎某无法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公司应向黎某支付2020年2月、3月、4月的工资或者生活费。黎某的2020年2月应发工资为1800元(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放底薪)、3月应发生活费为1225元、4月1日至4月16日应发生活费为653.33元 (1225÷30×16),以上费用应该也由公司支付。

承办律师与黎某反复沟通,确认上述仲裁请求后,为黎某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在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2020年10月中旬,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之后,仲裁庭支持了黎某的绝大部分仲裁请求,包括: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9800元;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元;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个人窗口缴纳社会保险损失22945.78元;5、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疫情期间停发工资3378.3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黎某最终获得53323元赔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疫情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就成为关键,当事人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保留考勤表、登记表、工资表、工作证、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本案受援人是新冠疫情的受害者,用工单位不仅没有给予受援人足够的支持和帮助,反而在武汉解封后无故将其解雇,明显损害了受援人的权利,也与应对新冠疫情的政策背道而驰。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因疫情解除用工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通过对接受援人、梳理案情,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支付双倍工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缴社会保险、是否支付疫情期间停发工资等5个方面入手,最大限度的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仲裁庭也支持了绝大部分请求,使受援人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专家评析】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节奏。在疫情面前,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导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裁员或解除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无法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圆满结果。该案中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积极梳理案情,搜集证据,为受援人据理力争,其敬业精神获得了受援人的肯定;同时,援助律师充分考虑各种情形,最大限度的为受援人争取赔偿,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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