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7 16:33:11
2019年某某月某某日7时18分,在XX市XX路XX巷路口,被鉴定人甲某将受害人刘某打倒在地,致刘眼部及身体多处受伤。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某月某某日7时18分,在XX市XX路XX巷路口,被鉴定人甲某将受害人刘某打倒在地,致刘眼部及身体多处受伤。

经查,双方互不相识,无矛盾,案发时受害人正在步行,被鉴定人突然走到她面前用伸出拳头殴打,并按在地上勒住颈部,后被路人阻止。被鉴定人起身后,用头撞击电线杆两下。随后民警到场将其带回派出所,被鉴定人不配合,自言自语,怪异的笑,殴打了两名辅警。鉴于甲某言语行为异常,当日将其送进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现因办案需要,由某某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甲某精神状态及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摘录:能详细交代作案经过。称打那名女子是“因为我怀疑她跟乙某认识,不是怀疑,我是肯定这个陌生女子跟乙某认识,我跟乙某有家庭仇怨”,“什么都给你们说了,那成什么了。是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要私人去打听,不要问了。”

2、受害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记载:“我不知道(那名男子为何殴打),我跟他也不认识,在走路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语言或者肢体的冲突。”

3、案卷调查材料及警官的介绍:抓捕后被鉴定人表现精神不正常,胡言乱语,称他的家人被这次龙卷风卷走了,自言自语,怪异的笑。平静后能讲述案发过程,称有个叫丙某的人给受害人讲“让他往死里干,这样我们挣的钱更多”,他很气愤,所以打了受害人。认为打人没错,没有悔罪或者请求从轻处理的表现。其于今年3月独自来疆打工,案发三四天前开始不工作,一个人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处,跟他原籍联系,村长反映,其近10年来精神不正常,是间歇性的,有暴力倾向等。

4、某某市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记载:患者被社区干部和警察带入病区,不能提供患者详细病史。患者自述患有精神分裂症10余年,曾在老家治疗,具体不详,此次患者两天前被老板开除,开除后第二天早晨在某某区某某路将一名女子打伤,打伤后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入派出所审讯后,发现患者问答不切题,之后通过某某区政法委、卫生局协调后来我院绿色通道住院治疗。门诊以“精神分裂症”收住,病程中具体情况不详。专科检查数问一答,无法进行深入的交流,无法引出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头颅CT示:考虑双侧放射冠区多发腔梗,脑白质变性。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楚,相貌相符,表情自然,穿病号服,衣着整齐,接触主动,检查基本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基本切题,表达能力可,交流自如,情感活动协调。对个人一般情况回答基本完整,称“小学文化,刚开始学驾驶农机车,后出去打工,摆过摊,卖过水果,前年一个人从老家过来在疆打工,开叉车,干的好,人际关系可”。谈及案情,称“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不想再干活就走了,去了火车站买了回家的票,在车站候车时,想不通还没有结完七千多元的工资,然后我把火车票退掉,回到某某单位找我的班长,但找不到他,一直来回转走,感觉找不到方向,光喝水没吃饭,不睡觉,在外面游走。到某某月某某日晚上,耳边出现有人讲话声音,见不到人但听的很清楚,能和声音对话,这声音以前也出现过,是针对我家庭的,叫丁某的人,他是看守所的所长,也是杀人帮的,是卖人肉的,每次听到他在指示自己的人说把这些人肉卖给谁,该说去砍我哥哥,还能听到砍人肉的声音。案发前我一直在路上走着,天快亮了,当我看到这个女人时,她在跟一辆白色车内的男人说话,那个男的就是丁某,他给女的说‘一切准备好了,可以了’,意思就是他们要抓住我,车开走了以后,我跑到该女的跟前,什么也没说,拉着她的胳膊开始打她,用拳头一直打她头面部,这时被路上的人阻挡了,我就去撞了电线杆数下,因为杀人要判死刑,所以想的自己也撞死算了”。打她是因为“她也是杀人帮,卖人肉的”,知道做的不对,表示后悔。谈及病情,称“从1996年开始耳边听到有人讲话声音,跟声音对话,自言自语,觉得自己是伟人,要治理国家,要改变家乡人的生活,想去联合国当秘书长,没有系统治疗过,一熬夜就出现声音。这次入院后耳边听不到声音了,现在已经消失。”“1997年在深圳打工时遭遇车祸受伤,昏迷了3天,醒来后出院了,后来变得反应变迟钝了,无其他不适。”智力未见明显异常。引出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部分存在。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男性,48岁,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离婚。

2、据调查反映其精神异常十余年,有暴力倾向,诊疗情况不详。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被送入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专科检查数问一答,无法进行深入的交流,无法引出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3、鉴定精神检查:意识清楚,表情自然,接触主动,检查基本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基本切题,表达能力可,交流自如,情感活动协调。智力未见明显异常。引出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夸大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部分存在。

4、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前连续几天不眠,无目的地来回转走,出现凭空闻声(幻听),疑人害己(被害妄想),案发时凭空听到受害人和妄想对象对话,怀疑他们要害自己,便冲到受害人跟前实施殴打。审理及检查时所释动机荒谬不可理解,无明确现实性,事后无回避、避罪表现,对行为无明显压力和悔意,缺乏自我保护,行为动机为病理性。

综合上述内容,对照《中国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第3版(CCMD-3)》,被鉴定人的表现符合其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在本案中,被鉴定人作案动机、目的现实,未见任何精神病理性的内容。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鉴定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为“无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对被鉴定人甲某的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

2、刑事责任能力:无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

【推荐理由】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业务中常见类型,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相关类别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社会大众具有典型的普法宣传作用。 【专家评析】本鉴定案例鉴定内容充分、准确,表述清晰、完整,术语规范,建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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