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设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除了惩戒之外,还可以通过正式的教育、说服、警示、训诫等治安行政指导手段干预家庭暴力,发挥教育、矫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干预、遏制手段的状况,也有利于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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