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照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审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核定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
(五)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六)按照规定及时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结算费用,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从事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核查;
(七)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社会保险服务工作进行核查;
(八)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社会保险信息,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等服务,根据参保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单;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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