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讼事2018年10月21日
2019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法
2019年1月1日
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年1月1日
电子商务法
2018年7月1日
船舶吨税法
2018年7月1日
烟叶税法
2018年7月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8年5月1日
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
国境卫生检疫法
2018年4月27日
国防教育法
2018年4月27日
精神卫生法
2018年4月27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18年4月27日
国家情报法
2018年4月27日
反恐怖主义法
2018年4月27日
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3月20日
监察法
2018年1月1日
公共图书馆法
2018年1月1日
标准化法
2018年1月1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年1月1日
法官法
2018年1月1日
检察官法
2018年1月1日
公务员法
2018年1月1日
律师法
2018年1月1日
公证法
2018年1月1日
仲裁法
2018年1月1日
行政复议法
2018年1月1日
行政处罚法
2018年1月1日
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8年1月1日
核安全法
2018年1月1日
水污染防治法
2018年1月1日
环境保护税法
2017年12月28日
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8日
计量法
2017年11月5日
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11月5日
文物保护法
2017年11月5日
海关法
2017年11月5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17年11月5日
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5日
民用航空法
2017年11月5日
公路法
2017年11月5日
港口法
2017年11月5日
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5日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7年11月5日
会计法
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0月1日
国歌法
2017年10月1日
民法总则
2017年9月1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7年7月1日
民事诉讼法
2017年7月1日
行政诉讼法
2017年7月1日
测绘法
2017年7月1日
中医药法
2017年6月1日
网络安全法
2017年5月8日
红十字会法
2017年3月1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年3月1日
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7年2月24日
企业所得税法
2017年1月1日
国防交通法
2017年1月1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6年12月1日
资产评估法
2016年11月7日
对外贸易法
2016年11月7日
海上交通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档案法
2016年11月7日
体育法
2016年11月7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气象法
2016年11月7日
旅游法
2016年10月1日
外资企业法
2016年10月1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6年10月1日
XX同胞投资保护法
2016年9月1日
慈善法
2016年7月2日
节约能源法
2016年7月2日
2016年7月2日
防洪法
2016年7月2日
航道法
2016年7月2日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6月1日
高等教育法
2016年6月1日
教育法
2016年5月1日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3月1日
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1月1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6年1月1日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6年1月1日
种子法
2016年1月1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10月1日
商业银行法
2015年10月1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10月1日
食品安全法
2015年9月1日
广告法
2015年8月29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7月1日
国家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
烟草专卖法
2015年4月24日
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
畜牧法
2015年4月24日
邮政法
2015年4月24日
铁路法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义务教育法
2015年4月24日
电力法
2015年4月24日
拍卖法
2015年4月24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4月24日
动物防疫法
2015年4月24日
电子签名法
2015年4月24日
就业促进法
2015年4月24日
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4月24日
城乡规划法
2015年4月24日
枪支管理法
2015年3月15日
立法法
2015年1月1日
预算法
2015年1月1日
环境保护法
2014年12月1日
安全生产法
2014年11月1日
反间谍法
2014年8月31日
证券法
2014年8月31日
注册会计师法
2014年8月31日
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1日
军事设施保护法
2014年5月1日
商标法
2014年3月15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4年3月1日
渔业法
2014年3月1日
公司法
2014年1月1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7月1日
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3年6月29日
草原法
2013年6月29日
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1月1日
农业法
2013年1月1日
人民警察法
2013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
2013年1月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3年1月1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3年1月1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年1月1日
监狱法
2013年1月1日
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3年1月1日
刑事诉讼法
2012年7月1日
军人保险法
2012年7月1日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12年1月1日
居民身份证法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
2012年1月1日
车船税法
2011年10月29日
兵役法
2011年7月1日
建筑法
2011年7月1日
社会保险法
2011年6月1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5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1日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3月1日
水土保持法
2011年1月1日
人民调解法
2010年10月28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1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10月1日
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8月28日
预备役军官法
2010年7月1日
国防动员法
2010年4月1日
著作权法
2010年4月1日
可再生能源法
2010年1月1日
驻外外交人员法
2010年1月1日
统计法
2010年1月1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12月26日
海岛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0月1日
专利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009年8月27日
森林法
2009年8月27日
国防法
2009年8月27日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
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009年8月27日
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教师法
2009年8月27日
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工会法
2009年8月27日
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人民防空法
2009年8月27日
执业医师法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国旗法
2009年8月27日
国徽法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5月1日
防震减灾法
2009年5月1日
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1月1日
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1日
反垄断法
2008年7月1日
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7月1日
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8年6月1日
禁毒法
2008年5月1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1月1日
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0月1日
物权法
2007年6月1日
合伙企业法
2007年6月1日
企业破产法
2007年1月1日
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7年1月1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7年1月1日
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7年1月1日
护照法
2006年11月1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6月1日
审计法
2005年12月1日
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4年11月1日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8月28日
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学位条例
2004年8月28日
票据法
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
2004年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0月1日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2月28日
海关关衔条例
2002年6月29日
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1月1日
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年1月1日
防沙治沙法
2001年10月1日
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
婚姻法
2001年2月28日
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1月1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2月28日
现役军官法
2000年12月28日
引渡法
2000年7月1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000年1月1日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12月20日
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年10月1日
合同法
1999年9月1日
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4月1日
收养法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0月1日
献血法
1998年6月26日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5月1日
价格法
1997年7月1日
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7年3月1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1月1日
乡镇企业法
1996年9月1日
职业教育法
1996年3月1日
戒严法
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
担保法
1994年5月1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93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7月1日
海商法
1992年2月25日
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0年12月28日
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0月30日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年1月1日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7年6月23日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XX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6年9月5日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5年10月1日
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XX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1984年11月14日
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2年12月10日
国务院组织法
1980年9月10日
国籍法
1960年11月19日
主席特赦令——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1958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1958年1月9日
户口登记条例
1949年12月2日
关于国庆日的决议
1949年9月27日
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随着《印花税法》完成立法程序并公布,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已达十三部。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
法律位阶共分五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单从纵向等级来看,从行政法规到法律,看似只是上升了一个位阶,但,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我国税法体系中,各税种基本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直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后以法律形式规范的税种较少。在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序列中,立法最早(且系直接立法)的税收法律是1980年9月10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还有2018年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直接以《环境保护税法》的形式于2016年12月25日完成立法。
在税法体系中,由行政法规(条例)升格为法律的,首先是在1992年9月,《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律。
而第一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税种单行法,则是2007年3月完成立法的《企业所得税法》,
但其税制并非完全的是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平移立法,还综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完善各税种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推进。2011年2月,《车船税法》顺利地完成了立法程序,成为了第一个完全由行政法规(《车船税暂行条例》)以平移方式升格为法律的税种单行法。
由此开始,将税收行政法规(暂行条例)以平移方式升格为法律,成了税收立法的基本模式。
时至2021年6月,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这八个税种已相继完成了立法工作,连同前述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共有十二个税种已经制定了法律,也就是已有十二部税收单行法,
另有一部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共有十三部税收法律。
我国现有的13部税收法律分别为:
1.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7.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由海关负责征收,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8.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9.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0.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1.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2.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3.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上述十三部税收法律中,《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此法同时也含有实体法条款);
而《船舶吨税法》规范的是对从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其余的十一部税收法律均是规范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现在正在走立法流程的税种:
201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起草后在官网公布,正式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官网公布,正式征求意见。
至于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合并为房地产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现在仍在制定法律草案的环节,其立法工作将“积极稳妥推进”。
另有《关税法(草案)》,也还在起草过程中。
总体而言,我国税收立法中的单行税种立法,将现行各税种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基本都是遵循税制平移原则,税制框架不变,总体税负维持不变的原则,而在立法技术上,采取的是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
此外,关注度很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笔者认为,今明两年,也基本是不可能完成修法程序的。
前述已经完成立法的十二个税种,加上将要立法的五个税种,共是十七个税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为房地产税),其中除关税和船舶吨税是有海关负责征管外,其余十五个税种均是以税务机关为主负责征管。
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对确保各税种的征管有很重要的作用。而未来的房地产税法的纳税主体又将新增大量的自然人个人,也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税种,那么,房地产税法最终将如何制定,包括征税对象等如何设置尚不得而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如何满足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各税种的征税要求,尚难预知。
鉴于尚有四个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种(不含关税)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所需投入的精力可想而知,特别是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工作还在“积极稳妥推进”之中,老表哥以为,对于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宜待所有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都完成立法后,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信息化发展的情况以及纳税人成分的变化,届时再完整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更佳。
一、中国法律按部门法共分为七大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划分部门法应考虑的主要原则有:合目的性原则、讲求效率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三、国内法与涉外法
区分依据: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不同,国内法调整的是本国公民或法人作为主体的法律关系,而涉外法则涉及他国公民或法人;
两者关系:涉外法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国内法,但是因为其调整的对象有外国人或组织主体,因而具有特别规定。
国内法: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构成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主体。所规定的是以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并在本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有效,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我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有七大类法律。
涉外法:涉外法律本质上也属于国内法,但是其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一国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还会涉及到外国人,所以被称为涉外法律。
目前我国涉外法律的法律体系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专门涉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
3.其他根据我国法律专门制定的特定领域的行政规定:
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区分依据: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五、我国的实体法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举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等。
我国的程序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举例: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诉讼法: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六、公法与私法
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私法的实质是保障合法权利问题,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换言之,是关于“民本位”和“官本位”的关系的问题。
起源古罗马法,现代**认为,公法与私法调整社会关系不同,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见的关系的法律。当代学说认为,两者界限模糊,出现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举例: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举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
法律法规2022-10-07
法律法规2022-10-06
法律法规2022-10-05
法律法规2022-10-03
法律法规2022-10-02
法律法规2022-09-30
法律法规2022-09-23
法律法规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