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
14、破坏交通设施罪
15、破坏电力设备罪
1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7、劫持航空器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个)
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1个)
29、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个)
30、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2个)
35、贪污罪
36、受贿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军人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一)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主刑分类:
1.管制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2.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3.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生命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在适用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1.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总之,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当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的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
(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没收财产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
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此法信小编为您解答。
《刑法》第三、四、五条的
规定,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三条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刑,要求严格执法,既不能不按法律的规定出入人罪,也不能不按法律的规定放纵犯罪。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强调的是对犯罪的打击和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利益,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而不能法外施刑,定罪量刑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规定不可罚。
一种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都不得定罪处刑。两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
一是重法不溯及既往。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刑法可以任意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就失去了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在新旧刑法适用问题上规定,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
二是不搞类推。
1997年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推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就都能够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完全不会发生类似于类推的做法。因此,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在进行法律适用、解释的过程中,坚持禁止类推的精神,正确把握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界限,前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后者在法律用语的含义之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确属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即使认为具有很大危害性,也不能用类推的方法援用某个其他犯罪规定以适用刑法加以追究。对于确有必要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制的,必须通过修改刑法解决。
三是对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的规定及设定的处罚必须明确、具体。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司法适用中必须坚守的原则,在刑事立法过程中也同样需要加以认真贯彻。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于罪与刑的设定必须通过立法进行。另一方面,立法对罪与刑的设定必须尽量具体、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当明晰,便于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为不可为和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立法中不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规定本身不清楚、犯罪界限不明,则难以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定罪量刑,公民也将无所适从。这些在根本上都是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实践纷繁复杂,各种犯罪的情况复杂多样,立法毕竟是以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描述具体的生活现实,在技术上不可能穷尽实践中各种具体情况,需要留有一定空间,由司法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将抽象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因此,刑法中难免有些犯罪规定保留了兜底项或者“等”字规定。总体上看,这样的立法技术和做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确实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薄弱环节,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对刑法没有明确列明的行为,按照兜底项或者“等”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做到:与已经列明的行为进行比较,在性质、危害性等方面具有相当性;社会一般人员对于这种相当性具有预测和认知的可能性;必须符合并有助于实现立法设定该罪名的目的即立法的原意;同时,对于该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此外,刑法条文很多规定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犯罪门槛,这是合理划定刑事处罚范围,与行政处罚等相区分的需要,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此配套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对有关犯罪的处罚也应当是明确的,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罚。
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刑法》第四条是关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这一刑法原则有两层含义:
一是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任何犯罪的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予以刑事追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予以从宽和从严惩处,不能因案外因素干扰定罪量刑,要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作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遵守这个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维护和实现这个原则。
二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本条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特权思想在一些人中,特别是在少数领导干部中仍有一定市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党中央提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反对特权。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刑法》第五条是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
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刑罚的规定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刑罚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刑罚比罪重的重。显而易见,这一原则是要保证刑罚的公平。
我国刑法有许多规定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关于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规定;关于对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累犯、教唆犯以及犯罪不同阶段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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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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