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司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5@p、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xx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 所有账单及13238元#5@p、“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5@p;20xx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3日
职务侵占后补上是可以的,但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职务侵占之后,及时退赃的,属于具有量刑情节,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职务侵占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而不是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对象进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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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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