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案例】2005年12月6日,秦受聘在XX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两年期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6日至2007年12月5日。其中《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乙方(秦)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甲方有权选择 (1)拒绝接受;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支付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暂时不予支付;”《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乙方未能遵守本合同关于提前终止通知期的规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甲方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其他经济损失。如前述损失难以准确核实,甲方有权以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违约金。”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五条规定:“(提前通知期)鉴于乙方的工作岗位和性质已不同程度地接触到甲方的核心商业秘密,乙方在任职期间如因任何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按一个月标准工资计算。”
此外,《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乙方应按[赔偿=未履行合同期月数(离职时当月月工资3倍)/(合同期12年)]的公式赔偿甲方损失。”
2006年9月4日,秦以工作环境不适宜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接受并同意后,秦于10月10日离职。同年10月17日,公司通知秦结清工资,除填写秦工资栏外,还在“离职补偿金”栏填写了16560元的补偿金,并要求秦在“员工确认”栏签字。无奈之下,秦在更正了赔偿金额后签字。
2006年11月27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秦支付违约金。
[问题] 1。秦以书面通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2.公司要求秦支付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分析】1。秦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2.公司要求秦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因如下:
一、秦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本条规定的程序外,工人行使辞职权不附带任何条件。”这是《劳动法》授予的权利;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354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也说明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二、秦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保密协议》第五条规定了秦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上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约定,秦于2006年9月4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0月10日公司接受并同意办理交接手续后辞职
三、《劳动合同》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协议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也表明,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免除责任。
四、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在秦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秦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违约金,但秦在本案中并未违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公司要求秦承担违约金或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第五,虽然《保密协议》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了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但该协议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第31条规定的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约定的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相抵触。另外,《保密协议》文本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做出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另外,协议内容只规定了秦时一方的义务,没有规定公司的义务。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或可撤销条款。
第六,秦虽然签署了公司提供的“离职声明”,但不能作为秦支付违约金的依据。首先,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双方《劳动法》、《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保密协议》、《劳动法》所授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据此,没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其次,“辞职声明”要求秦支付违约金,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明显不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按《劳动合同》第59条撤销。
合同范本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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