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应当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法律正式要求是结婚要有结婚证,离婚要有离婚证。
情形
原告张(化名)称,张与(化名)于1995年8月17日在单城市镇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年龄10岁。2004年3月26日,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公证。双方约定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张照顾抚养儿子,男方约定现有房屋(公房)归女方所有,其他所有财产由女方保管使用作为维护。之后,刘志国离开了原告的住所。2005年8月,刘志国强行接回儿子,殴打并责骂原告,无理要求该女子向刘志国支付抚养费。女方无奈,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判决:变更双方约定的抚养权,被告刘志国监督抚养儿子。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公证,但只能在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时使用。双方未按约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的,不能视为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履行监护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发生监护变更。法官说明后,原告自动撤回诉讼。
合同范本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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