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我3月份的工资计算方法是1000/30*(30-28)是否合理合法

在律网友 90°c 2023-10-18 15:03:08
我3月29日进公司上班,试用期工资是底薪1000块+提成,每月有3天休息,公司给我3月份的工资计算方法是1000/30*(30-28)+提成,计算式中的28为缺勤天数,但我实际工作天数是3天,而计算工式中只算了两天,这是否合理合法?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答案仅供参考。

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3-10-18 15:05:14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这个要看是狗购买工伤保险,您可以参考重庆市职工三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23个月
2、伤残津贴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作×80%(按月支付) 备注:
1、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三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1)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有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时才享有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6个月。
(3)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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