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3-11-16 14:48:59
结论:如下。
解析:
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3、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