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3-11-23 14:49:44
在行政诉讼中进行附带审查的办法:
1、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
2、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3、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
1、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
2、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3、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是由于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位、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规范性文件也被称为“红头文件”,行政诉讼
法规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是由于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位、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规范性文件也被称为“红头文件”,行政诉讼
法规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