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3-12-06 10:04:5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
一、双方责任
(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
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
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
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
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
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
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
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
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通知或
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
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
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
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
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
合同的通知,
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房屋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可以找项目部经理讨薪,如果见不到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程序:
1、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