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写“租客如有人身安全与房东无关”合理吗

在律网友 35°c 2024-03-01 16:21:00
租房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写“租客如有人身安全与房东无关”。我是租客,请问这条款对我们租客是否合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答案仅供参考。

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4-03-01 16:23:06
你好,这种条款本身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如果你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人身安全问题,则根本与房东无关,如果因房屋缺陷造成人身安全问题,则房东本来就要承担责任,免责条款无效

结论:不合理。
解析:
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属于不合理减轻房东的责任,如果由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房东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租房合同人身安全自己承担可以这样写:
1.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三合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房屋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3.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4.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自杀、意外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已确认房屋设施的安全性,要求乙方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根据造成人身安全原因确定,但你房屋租房时,要把不安全隐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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