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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
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一般是
0.5%。而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1%。职工如果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失业保险金缴费比例标准,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来确定。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是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5%发放;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80%发放;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85%发放;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90%发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