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在律网友 67°c 2024-04-23 18:20:29
我和我单位职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是我朋友告诉我这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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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4-04-23 18:22:35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对此仍有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笔者通过本文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稍加整理,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指正。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4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7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该种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本条是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居于主要地位,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在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两个方面合法。  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谓依法订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并在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搜索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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