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陈寿福涉嫌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著作权犯罪一案中被告人陈寿福(以下简称: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张永华、王冲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及参与庭审,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辩护人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
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就此,被告人构成本罪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一)关于被告人开发、复制并发行腾讯QQ软件是否经过了权利人许可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修改、复制并发行腾讯QQ软件,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情况是,对于被告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QQ软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是知情、许可、甚至于引导和获益的。相关证据及理由如下: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被告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被告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被告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被告人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见被告人在法庭的陈述及本案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