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二)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也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三)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
(四)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自已的开户银行收款或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一)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二)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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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支票:客户转账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二)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出现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三)“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四)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
(五)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六)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七)支票的收款人、金额、日期不得涂改。
(八)出票人开出转账支票用以支付时无需在支票背面做背书,收款人收到支票用于银行进账时才需要在背面填写背书信息。
小编还要提醒大家,背书不得附条件,即使附了条件,该条件也是无效的。以上是在律网编辑对收款人是单位的转账支票背书给个人办理流程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在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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