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自机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仔细核查证件。交易时买方要确认卖方的证件是齐全的,而且买卖合同必须由产权证上的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防止代签或漏签。
2、明确各项费用。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房屋过户是需要准备好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等等许多相关的证件的。所以在办理之前我们要准备好。以上便是在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买卖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在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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