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
3、各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4、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解读:旧法关于公告债权人问题只在58条作出了简单规定。新法88条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条可以结合公司法方面的规定记忆和理解。主要是记住10、60、30、45几个数字,另外要分清楚什么是“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个同样结合以前公司法里面的法条案例理解就行了。
以上就是由在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的信息,由上可知,注册合伙企业时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人主体资料、合伙协议书等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在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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