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5-30 19:55:16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1.构成要件不同: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关于更多《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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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2.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不同: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二、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

  在律网提醒您,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共同危险行为怎么认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1. 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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