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2.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不同: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
在律网提醒您,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1. 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法律知识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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