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房产转移效果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地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个人购买主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人个或单位的;
6.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满足个人见购房需要,以预收售信心 款或集资建房的;
7.单位集资建房,优价售与出资者,或者私建公助,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权属转移的;
8.外国企业、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我国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9.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10.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
11.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原则上应视为绝卖的;
12.房地产部门所管的直管公房,发生让售的;
13.单位房屋(含内部)发生调拨,价拨的;
14.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等形式交换产权的;
15.房改中单位优惠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待进入市场后按有关文件办理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房产转移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在律网提醒:纳税是每个公民应景的义务。
房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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