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有:
1.排他效力,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6.拒绝承认效力,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具体指的是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在律网提醒您,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限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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