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什么,前提条件有哪些(行纪人介入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5-31 08:15:43
一、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什么对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即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特别赋予由行纪人一方以单独行为即发生买卖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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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即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特别赋予由行纪人一方以单独行为即发生买卖关系的权利。

二、

行纪人介入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行纪人介入权的行使,前提条件主要有:

  1.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2.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3.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4.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5.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

行纪人介入权的行使方式

  在律网提醒您,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时,只需将行使介入的意思表示告知委托人即可,无需委托人的承诺,只要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也无禁止的意思,就可以了。行纪人实施介入的告知,可以采用明示,(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实际履行行为。但必须让委托人知道行纪人就是买受人或出卖人,从保护委托人利益考虑,行纪人实施介入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于到达委托人时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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