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限制是:
1.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人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签发仓单。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在律网提醒大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
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
5.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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