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种类,以及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的特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5-31 13:16:17
一、保管合同种类保管合同种类如下:1.一般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2.特殊保管合同(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关于更多《保管合同种类,以及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的特征》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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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管合同种类

  保管合同种类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在律网提醒您,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

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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