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应当是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之前存在的原因成立的债权。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为破产债权成立的时点,只有在破产宣告之后才存在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问题。我国《破产法》第30条也明确规定,只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从时间上讲,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破产债权必须是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债权。
对“基于破产宣告前原因成立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两种学说。一种为全部完备说,即主张构成债权发生之一切要件,于破产宣告前必须全部具备,即债权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附期限、附条件及其他或然性限制等问题。另一种为一部完备说,即认为构成债权发生之基础主要要件,于破产宣告时具备即可,无需具备一切要件。
破产债权申报的要求包括: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在律网提醒: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破产企业债权的概念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宣告前,企业依法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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