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时候提出,适用适用条件是什么(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适用条件是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00:55:42
一、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时候提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提出,而最晚提出的时间是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关于更多《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时候提出,适用适用条件是什么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适用条件是什么》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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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时候提出

  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提出,而最晚提出的时间是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

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条件为: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在律网提醒: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前提,如被告人不能真诚悔罪,即使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否则无异于“花钱买刑”。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三、

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过书;

  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4.保护被害人安全的义务;

  5.预防再犯所应承担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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