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特征是什么(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03:32:17
一、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分为寄存人的义务与保管人的义务两种,主要为:1.寄存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2.保管人(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关于更多《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特征是什么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律网
一、

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分为寄存人的义务与保管人的义务两种,主要为: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在律网提醒:双方的责任承担主要为: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因此,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三、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民法典》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