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06:55:23
一、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关于更多《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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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

  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4.不用交诉讼费用。

  5.如果特别程序的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但可以提异议。

二、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律网提醒: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三、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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