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07:36:49
一、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一般仓储合同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关于更多《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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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仓储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

  2.指令性仓储合同

  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

二、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在律网提醒您,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的特征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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