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包括: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在律网提醒:商标许可一般只能由商标权人授予,双方需要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许可的类型以及双方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受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适当增加违约赔偿的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申请人,主要包括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在于:
1.可以保证其注册商标不会因违背《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要求而遭撤销,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许可人的使用;
2.可以充分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提高商标声誉,扩大企业影响力;
3.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还可帮助其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从而为其带来高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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