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09:53:03
一、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5.受害人的陈述;6.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7.鉴定、检测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关于更多《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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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

  5.受害人的陈述;

  6.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7.鉴定、检测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二、

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

  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不一定是当庭宣判,也可能是择日进行宣判。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

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是90日。在律网提醒,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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