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注意的问题包括:
1.过了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后果
依照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即使保证人在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文书上签名,也不能认定保证责任恢复。
2.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责任实质只会发生在保证责任这一法定担保形式中
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从字面理解,担保合同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就其本质而言,其实不然。
3.债权变化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债权变化包括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债权的内容发生变化,主体变化一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一是指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前者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者不承担责任。
4.保证责任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
5.新贷偿还旧贷的保证责任
以新偿旧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利息是当然偿还的内容,新贷肯定是大于旧贷的,司法解释规定,还老贷的保证是在保证人不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的,应属无效。
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责任
在律网提醒: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共同提供保证时依法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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