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注意事项有:
1.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
6.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遗产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协议书等材料;
2.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3.公证员询问记笔录;
4.制作公证书,当事人签名。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在律网提醒您,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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