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3.服务质量;
4.服务事项;
5.维修资金的使用;
6.服务期限;
7.服务交接等。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注意事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整与仲裁、合同的更改、补充与停止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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