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财产,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6.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7.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在律网提醒: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财产的原因为: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2.投资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发行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
6.合并或者分立,企业需要解散;
7.企业破产;
8.法律、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公司的清算程序为: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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