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特征如下:
1.定金具有从属性。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在律网提醒您,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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