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具体程序)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2 13:03:55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关于更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具体程序》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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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

二、

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具体程序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仅仅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可能对律师行使会见权产生程序障碍并承担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利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与规范行使。

三、

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切记的注意事项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律网提示,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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