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与商标混淆的区别在于判断的标准不同。在律网提醒,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要件,只需要判定是否可能发生混淆即可。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首先应考虑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和双方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其次,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再次,商标申请人若存在意图导致混淆后果的故意,有助于认定混淆可能性,但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并非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商标近似性判定的标准如下:
1.以该商标能够引起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为标准;
2.需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同时对商标主要部分对比。
3.需要酌情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商标混淆有如下类型:
1.错误性混淆
错误性混淆往往缘于记忆误差。如下例中的英文商标,由于两商标均无含义,字母组合及视觉效果近似,读音不易区分,易使消费者因记忆误差而造成混淆;主体特征近似的图形商标亦属于此类;
2.联想性混淆
联想性混淆则系指两商标虽有区别,但形式上类似,消费者虽不会将两商标误认为同一商标,但有可能误认为两商标同源。
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归商标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管。《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法律知识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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