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证的办理只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在律网提醒,对于有送养人的,送养人应当提交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收养有下列要求: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除了事实婚姻可分割财产吗(民法典中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能否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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