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在律网提醒您,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债权人公平受偿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主要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1.破产的申请;
2.立案审查;
3.案件受理;
4.案件受理后债权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
6.破产和解;
7.企业整顿,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最终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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