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能转让债权,但转让的行为不得侵害侵权人的利益,转让债权取得的价款需要与债权价值相当。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得知,下列情形的债权是不得转让的: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有如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三、 清算组如何组成清算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其组成人选由法院决定,法院也可撤换清算组成员,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清算组的成立,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指定成立清算组,对清算组的指定不能久拖不决。在律网提醒,清算组的成员应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指定清算组成员。
法律知识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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