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对象有以下这些: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等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等。
二、 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在律网提醒您,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三、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有哪些1.劳教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劳教性质长期不确定,致使劳教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弄不清它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的关系。
2.劳教对象不明确,劳教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法律法规对劳教对象的规定不稳定,不明确,不统一,结果导致劳教执法随意性大,劳教对象的范围易被人为地放宽或缩小,造成有些不该劳教的被劳教,该劳教的却没有劳教。
3.劳教委形同虚设,劳教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知识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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