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认可,保险合同才有效。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并对投保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的指定表示认可,才能订立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在律网提醒您,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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