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风险的主要产生原因是存在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道德风险。我们在这里援引一个经济学当中的术语就是“双方道德风险”,即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掌握着各自的相关信息,于是就形成了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从而形成了风险。
居间合同有如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报酬请求权。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在律网提醒,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3.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4.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5.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隐名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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