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7-20 11:01:27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下列几种情形:1.原告诉被告不进行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关于更多《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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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下列几种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进行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二、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三、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有下列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在律网提醒,基于此特征,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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