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在律网提醒你,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
2.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3.程序性及公正性。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
4.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
法律知识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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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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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人退伙需变更营业执照吗(个体工商户变更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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