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解散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
在律网提醒你,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知识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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